常州市万年青园林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常州市万年青园林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3401民初533号
原告:***,男,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原告:***,男,回族,住四川省西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春,四川攀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常州市万年青园林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760511153B,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常州市万年青园林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现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常州市万年青园林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54.00元,减半收取327.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附法律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