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万年青园林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常州市万年青园林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苏0482民催48号
申请人常州市万年青园林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常州市万年青园林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9月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常州市万年青园林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遗失的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开具的银行汇票一张(票号00100041/28840820,票面金额人民币10000元,出票人常州市万年青园林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如皋市财政局,出票时间2016年7月4日)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常州市万年青园林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权请求支付上述款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