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02诉前调书69号
原告:吉林中新大方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永吉县岔路河镇吉林(中国-新加坡)食品区食品加工区三平方公里起步区B号多层标准厂房。
法定代表人:唐美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振国,北京君泽君(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市柏巢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翔运街899号。
法定代表人:姜利国,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吉林省嘉泽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翔运街899号。
法定代表人:王**东,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吉林中新大方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市柏巢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嘉泽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0日立案。吉林中新大方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预交案件受理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吉林中新大方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卫国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佳妮
书 记 员 蔡佳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