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嘉泽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省嘉泽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吉01执536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富源晟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嘉泽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年6月22日作出的(2021)吉01民初1525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8月10日依法立案进入执行程序。
执行中被执行人吉林省嘉泽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已将案款50444.00元自动给付本院,本院已将该款发放给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富源晟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收取执行费657.00元。
本院认为本院(2021)吉01民初174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1)吉01民初152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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