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623执6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嘉泽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长江路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振东,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齐宏伟,吉林省吉林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廉贞姬,吉林省吉林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女,196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嘉泽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0623民初4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2021)吉0623民初48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欠款3097728.44元,案件受理费32244.81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3134973.25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于2022年2月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于2022年2月8日、2月28日、3月17日、6月27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网上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455.81元,已依法划拨至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保险已被另案处置;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足百元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不申请采取强制措施;发现被执行人有BJL229帕萨特轿车一台,已委托查封车籍,因无法查找到该车,所以没有实际控制该车辆;在该案立案前已保全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拥有的不动产,申请执行人暂时不要求拍卖查封房屋;被执行人退休金银行账户本案已冻结,通过查询需要轮候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税务、证券、股票、公积金、工商登记等财产线索。经传统查询,被执行人无公积金信息;本次执行共执行455.81元,尚有3134517.44元未执行到位,因未全部执行完毕,所以利息和迟延履行金无法准确计算。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已将该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唐宝林
审判员 黄 岩
审判员 黄忠远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李文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