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93财保21号
申请人:吉林省嘉泽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经济开发区长江路57号五层181段。
法定代表人:王**东。
被申请人:长春金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杨福东。
申请人吉林省嘉泽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向长春仲裁委员会提交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长春金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3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长春仲裁委员会将申请人吉林省嘉泽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函告本院。案外人吉林省城融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编号为诉保字第CR20220036号的《保全担保书》,以此形式为申请人吉林省嘉泽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提起的非诉财产保全提供金额为135万元的保证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吉林省嘉泽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足额缴纳了保全费用,并提供了担保,其非诉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长春金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3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吉林省嘉泽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陈**龙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田 珊
书 记 员 孟祥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