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嘉泽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长春市辰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402民初364号 原告:***,女,196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辽源市龙山区。 被告:长春市辰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东,该公司经理。 被告:长春新星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男,197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磐石县。 被告:***,男,198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磐石县。 原告***诉被告长春市辰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长春新星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