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绿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宜宾双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526财保13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绿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南岸三江口片区B-2地块龙湾一号7栋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13005557X。
法定代表人:王臻,董事长。
被申请人:宜宾双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珙县巡场镇白岩村四社28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60807135367。
法定代表人:何汶静,执行董事。
解除保全申请人绿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宜宾双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4日作出(2021)川1526民初2469号之四民事裁定书,裁定:依法限额冻结被申请人绿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自贡分行营业部,账号:1185××××2361,以存款1000000.00(大写:壹佰万元)为限额,冻结期限至2022年12月23日止。绿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2021)川1526民初2469号案件实际财产保全情况,绿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其银行账户的部分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条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于2021年12月24日作出(2021)川1526民初2469号之四民事裁定书的裁定,该裁定内容为:依法限额冻结被申请人绿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自贡分行营业部,账号:1185××××2361,以存款1000000.00(大写:壹佰万元)为限额,冻结期限至2022年12月23日止。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思燚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高 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