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203执4573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三龙电气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4264865,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洞桥镇王家桥村。
法定代表人:叶光微。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平华,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丹蓉,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利成润滑油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8861998,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江南出口加工贸易区。
法定代表人:吴文良。
申请执行人宁波三龙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利成润滑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203民初10204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利成润滑油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93000元,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执行,并于2018年10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利成润滑油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调查了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情况。
被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利成润滑油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其没有异议。申请执行人未实现债权。
综上,被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利成润滑油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长 顾财祥
执 行 员 陈 杨
执 行 员 黄佳荣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 张俊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