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205民初3209号
原告:宁波三龙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734264865W),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洞桥镇王家桥村。
法定代表人:叶光微。
委托代理人:徐平华,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叶琴琴,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图特雷斯电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7804066250),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新桥三路19号。
法定代表人:陈国华。
原告宁波三龙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图特雷斯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宁波三龙电气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宁波三龙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涂 璟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裘立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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