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三龙电气有限公司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与宁波三龙电气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浙0212行审282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国土资源局(组织机构代码为00294040-X),住所地宁波市江**和济街**(东部新城民安东路**)。

法定代表人史跃萍,局长。

被执行人宁波三龙电气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3426486-5),住所地宁,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洞桥镇王家桥村v>

法定代表人叶光微,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甬土鄞行罚〔2007〕131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第1、2项内容,根据第五次全省行政审判工作会议及〔2011〕1号《宁波市行政复议和行政审判联席会议专题纪要》的精神,本院曾对该案作书面退还处理。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和规范全省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裁执分离”工作的纪要(试行)》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国土资源局于2007年7月5日作出甬土鄞行罚〔2007〕131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宁波三龙电气有限公司未经依法办理用地手续,于2006年4月擅自占用宁波市鄞州区洞桥镇王家桥村土地(待置换用地)填塘渣拟建造厂房,总用地面积为3329平方米。被执行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被执行人退还非法占用的3329平方米土地;2.对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填的塘渣和其他设施,依法予以没收;3.并处每平方米20元罚款,计人民币66580元。申请执行人于2007年7月5日向被执行人宁波三龙电气有限公司送达甬土鄞行罚〔2007〕131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接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仅支付了罚款66580元。2016年8月17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甬鄞恢催〔2016〕30号催告书,限被执行人在收到催告书后十日内履行行政决定中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行程序合法。申请执行人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前,已依法进行了催告,且不存在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不予执行的情形,故本案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因被执行人宁波三龙电气有限公司至今未自动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国土资源局于2007年7月5日作出的甬土鄞行罚〔2007〕131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第1、2项内容准予强制执行,由宁波市鄞州区洞桥镇人民政府和宁波市国土资源局鄞州分局共同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 磊

审 判 员  徐小娟

审 判 员  唐永德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  孙柳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