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皖0122执2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民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省思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皖0122民初31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案件执行中,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7日、3月26日、4月30日、5月19日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等财产信息,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一个银行账户,未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皖0122民初31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申请执行人申请或人民法院恢复执行的应当重新立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唐礼金
审判员 管国民
审判员 崔 明
书记员 茆一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