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河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7401执16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和利时自动化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54400107H,住所地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12号大街M10-15-7地块。
法定代表人:方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油***油气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100755754070C,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兴隆街油气委。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和利时自动化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油***油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法院强制执行,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河油***油气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河油***油气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码为辽LU××**江铃牌、辽L6××**江铃牌、辽LD××*****牌、辽L6××**长城牌、辽LA××**长城牌、辽L***牌、辽***牌车辆车籍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刘 欣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牛 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