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和利时自动化有限公司

杭州和利时自动化有限公司、内蒙某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114执32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和利时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12号大街M10-15-7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54400107H。 法定代表人:方垒。 被执行人:内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区张家营子园区管委会浙大包工院中试基地办公楼2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03MA0N8N7N7H。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杭州和利时自动化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114民初27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杭州和利时自动化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1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内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杭州和利时自动化有限公司案款人民币60650元及债务利息(包括诉讼费),并负担执行费人民币81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内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附财产报告表),限制消费令,传票等法律文书。本院要求被执行人内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数次通过浙江省人民法院执行管理系统、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股权、证券、互联网银行及电子商务等信息提起协查申请。**,被执行人名下无机动车登记信息、无工商股权登记信息、无有价证券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三处,分别坐落于包头市金属深加工园区110国道以南、展业路北、复业路西、兴华大街东,包头市昆区金属深加工园区展业路南、复业路西、现状道路北、兴华大街东(宗地一)以及包头市昆区阿吉拉地区,上述不动产均已被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首先查封,本院已向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邮寄参与分配材料要求参与分配;有少量银行存款,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若干银行账户,仅冻结到零星存款。本院委托当地法院进行了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内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 截止2023年4月11日,被执行人内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尚需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人民币60650元及债务利息(包括诉讼费),并负担执行费人民币810元。 鉴于被执行人内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内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措施,并作出对其法定代表人罚款2000元的决定。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内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114执324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