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57332号
原告:杭州和利时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12号大街M10-15-7地块。
法定代表人:方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道(钱塘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麦王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巴圣路275号3幢楼E部位。
法定代表人:**来。
本院审理原告杭州和利时自动化有限公司诉被告麦王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和利时自动化有限公司撤诉。
由于本案经诉前调解后,原告杭州和利时自动化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故本院对其免收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佼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唐 云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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