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和利时自动化有限公司

杭州和利时自动化有限公司、辽宁海德新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114执12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和利时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道12号大街M10-15-7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54400107H。 法定代表人:方垒。 被执行人:辽宁海德新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精细化工(塑料)产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1005948112802。 法定代表人:单飚。 申请执行人杭州和利时自动化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海德新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114民初36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杭州和利时自动化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4月20日立案执行。 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辽宁海德新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杭州和利时自动化有限公司案款144960元及债务利息,并负担本案诉讼费3188元及执行费人民币2122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辽宁海德新化工集团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传票,要求被执行人辽宁海德新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辽宁海德新化工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浙江省人民法院执行管理系统、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股权、证券、互联网银行及电子商务信息提起协查申请。 经本院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数次通过浙江省人民法院执行管理系统、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股权、证券、住房公积金、互联网银行及电子商务等信息提起协查申请。**,经本院执行:本院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辽宁海德新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20个银行账户,实际共计冻结金额为0元;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辽宁海德新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汽车三辆,本院无处置权;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辽宁海德新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在辽宁省盘山县天平镇西五村的不动产,本院无处置权;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在盘锦绿渤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及辽宁初心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持有的股权,本院无处置权。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的上述财产被司法处置,可向相应的执行法院申请参与分配,也可将参与分配材料递交本院,由本院代为转交。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辽宁海德新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及将被执行人辽宁海德新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 另查被执行人辽宁海德新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无其它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保险、公积金、对外投资信息且被执行人无其他权利义务承受人。 截至2023年6月12日,被执行人辽宁海德新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杭州和利时自动化有限公司案款144960元及债务利息,并负担本案诉讼费3188元及执行费人民币2122元。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辽宁海德新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 综上,被执行人辽宁海德新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0114执125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