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781执1686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和利时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方垒,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多路驰橡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杭州和利时自动化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多路驰橡胶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鲁0781民初51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0693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3年4月18日立案执行。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到庭,通知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向其告知相关权利义务和诉讼风险。本院启动网上总对总查控措施,分别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以及有价证券,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其表示同意终结执行。
综上,结合本案实际情况,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鲁0781执168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