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1122执3500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和利时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12号大街M10-15-7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54400107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圣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街道小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556718341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杭州和利时自动化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圣运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鲁1122民初32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23年11月06日向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11月06日立案执行。
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标的:被执行人支付1569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719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23年11月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传票、报告财产令,并限其送达后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又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限其将财产情况向本院提交书面报告,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
在执行期间,我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车辆、房产等相关领域都进行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银行存款或仅有少量存款,不足以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所有的2宗工业用地但已抵押给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行抵押金额为8000万元,因该2宗土地涉及多次抵押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无保险登记信息;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在与申请执行人的约谈中,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查控及执行结果予以认可。
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被执行人暂无能力履行义务,且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存款或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询问,申请执行人放弃悬赏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无法执行,该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义务或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现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