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德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武汉市德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116民初1095号
原告:***,男,196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被告:武汉市德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李家集街交通路38号(原轻机厂)。
法定代表人:余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武汉市德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0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江山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