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304民初3130号之二
原告:中科电力装备集团安徽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长征南路8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MA2MQQ302U。
法定代表人:杨坤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晓龙,该公司员工。
被告:武汉市德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巨龙大道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61783296637。
法定代表人:余意,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科电力装备集团安徽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德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科电力装备集团安徽销售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科电力装备集团安徽销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科电力装备集团安徽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科电力装备集团安徽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汪婕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王艳艳
书记员刘少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