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16民初12125号
原告:武汉市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某某。
被告:梅某某。
原告武汉市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梅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7日立案。审理中,原告武汉市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武汉市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5元,由武汉市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刘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