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德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市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梅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16民初12125号 原告:武汉市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某某。 被告:梅某某。 原告武汉市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梅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7日立案。审理中,原告武汉市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武汉市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5元,由武汉市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刘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