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德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市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候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鄂0116执2023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 被执行人候某某,男,1986年2月3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 被执行人梁某,男,1989年8月27日出生,湖北省大悟县人,住武汉市黄陂区。 被执行人聂某某,男,1987年12月7日出生,湖北省红安县人,住湖北省红安县。 被执行人杨某,男,1990年5月27日出生,河南省周口市人,住武汉市黄陂区。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4日作出的(2019)鄂0116刑初1010号刑事判决书,1、被告人候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责令被告人候某某共同退赔人民币73116元;2、被告人梁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责令被告人梁某共同退赔其中的人民币65718元;3、被告人聂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责令被告人聂某某共同退赔其中的人民币7388元;4、被告人杨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责令被告人杨某共同退赔其中的人民币49122元。因被告人候某某、梁某、聂某某、杨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职权移送执行,执行标的:责令被告人退赔人民币195344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和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向其发生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 在执行中,本院于2020年9月8日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梁某在金融机构账户上的存款3062.42元(953.15+2109.27)、聂某某544.89元、杨某283.51元。上述案款共计人民币3890.82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另经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银行存款、无车辆、不动产登记信息。 本院认为,本案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9)鄂0116刑初1010号刑事判决书中涉及候某某、梁某、聂某某、杨某责令退赔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本院作出的(2019)鄂0116刑初1010号刑事判决书中涉及责令退赔部分的义务。被执行人如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本院将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