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时代金承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氟特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时代金承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2民初8183号之一
原告:江苏时代金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保税区长乐大厦508A室。
法定代表人:金戈戈,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渊、陈宏,江苏剑桥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氟特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扬子江化学工业园东海路10号。
法定代表人:陈瀚林。
江苏时代金承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氟特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作出(2020)苏0582民初818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苏州氟特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被告苏州氟特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有关财产保全措施应当予以解除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苏州氟特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宋会谱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王亚许
书 记 员 徐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