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中建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常州市中建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宜昌金太源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鄂宜昌中执字第00076号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中建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黄河西路685号。
法定代表人符建波,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太源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枝江市七星台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薛建强,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常州市中建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太源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0日作出的(2014)鄂宜昌中民二初字第000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本院决定该案由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常州市中建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太源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2014)鄂宜昌中民二初字第00049号民事判决书],由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魏志刚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郦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