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0321执241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甘肃光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儿湾路453-505号高层楼一单元703室。
法定代表人:王勇,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甘肃永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民勤县东大街。
法定代表人:鲁大林,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甘肃光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永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9)甘03民终4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甘肃光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9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甘肃永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151770元。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甘03民终47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何正学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田光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