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105民初2351号
原告:甘肃光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2712718424W,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雁儿湾路**高层楼****。
法定代表人:王宇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卫国,甘肃萃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正林,甘肃萃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第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224331407A,住所地:兰州市城,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平凉路**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冯勇慧,该公司董事长。
甘肃光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甘肃第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甘肃光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1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甘肃光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甘肃光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光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00元,减半收取计1100元,由甘肃光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史兰英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田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