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0302执恢1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甘肃光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儿湾路**。
法定代表人王**,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蕾,职务该公司副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64年12月1日,甘肃省金昌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金昌市金川区。
申请执行人甘肃光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甘肃光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货款150000元后,剩余货款45218.1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于2020年9月22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于2020年10月2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45218.19元,于2020年11月30日前将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清偿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甘0302执恢12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凯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