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124执2190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豪达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望江东路**供电西村**506。
法定代表人:程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全椒华府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襄河镇庄曹社区王曹新村**楼门面东起第22间div>
法定代表人:徐蔚,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皖1124民初375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全椒华府房地产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余额30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其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班 浩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张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