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03执恢4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豪达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望江东路325号供电西村20幢506室。
法定代表人:程勇,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州湾大道82号阳光丽城二期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1853834K。
法定代表人:陈汉夫,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省豪达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在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并已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21)皖0103执恢45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迎
审判员 季汝成
审判员 程徐林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周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