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豪达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民二庭安徽中天电器有限公司、安徽省豪达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705执3498号
申请执行人:本院民二庭安徽中天电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无,住所地无。
法定代表人:无。
被执行人:安徽省豪达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6438306K,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望江东路325号供电西村20幢506室。
法定代表人:程勇。
本院在执行本院民二庭安徽中天电器有限公司与安徽省豪达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法院已扣划被执行人的执行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省豪达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洪 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相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