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22民初2584号
申请人:安徽省豪达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望江东路325号供电西村20幢5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6438306K。
法定代表人:程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斗星,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韩,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安徽省豪达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安徽省豪达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335万元或保全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徽省豪达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335万元或保全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计振东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吴路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