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豪达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省豪达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22民初2584号

申请人:安徽省豪达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望江东路325号供电西村20幢5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6438306K。

法定代表人:程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斗星,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韩,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安徽省豪达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安徽省豪达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335万元或保全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徽省豪达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335万元或保全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计振东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吴路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