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黑0903执10号
申请执行七台河市诚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七台河市华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本院做出的(2014)桃商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七台河市诚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领取债权凭证。经合议庭合议,同意申请人的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款、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4)桃商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有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的可再次提出申请执行。
再次提出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管颖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