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华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乔俊、七台河市华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黑0382执105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5月14日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
被执行人:**,男,1969年2月8日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
被执行人:七台河市华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七台河市。
本院在执行***与**、七台河市华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密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黑0382民初57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未发生法律效力。
经审查,被执行人**、七台河市华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6月19日收到(2019)黑0382民初571号民事判决书未过上诉期15天,故该(2019)黑0382民初571号民事判决书未发生法律效力,不可以进入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