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华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台河市茄子河区茄子河镇向阳村村民委员会、台河市茄子河区茄子河镇朝阳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09民终36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七台河市茄子河区茄子河镇向阳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该村村主任。
上诉人(一审被告):七台河市茄子河区茄子河镇朝阳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该村村主任。
以上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同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七台河市华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300***18-6,住所地七台河市桃山区大同路(三电办旧址)。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七台河市茄子河区茄子河镇向阳村村民委员会、上诉人七台河市茄子河区茄子河镇朝阳村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七台河市华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2014)茄民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后,因法定事由,本案中止诉讼。2018年11月7日,七台河市茄子河区茄子河镇向阳村村民委员会、七台河市茄子河区茄子河镇朝阳村村民委员会共同以二上诉人已与七台河华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七台河市茄子河区茄子河镇向阳村村民委员会与上诉人七台河市茄子河区茄子河镇朝阳村村民委员会的申请理由成立,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七台河市茄子河区茄子河镇向阳村村民委员会和七台河市茄子河区茄子河镇朝阳村村民委员会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5,967.00元,减半收取2,983.50元,由七台河市茄子河区茄子河镇向阳村村民委员会和七台河市茄子河区茄子河镇朝阳村村民委员会共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