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2)黑09执34号
申请执行人七台河市华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七台河市桃山区大同路。
法定代表人刘明海,男,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七台河市北斗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七台河市金沙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钱积才,男,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七台河市华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七台河市北斗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七台河市北斗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房产,现因双方当事人对本债务正在协商处理中,申请人申请,终结该案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黑09执3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陶廷珩
审判员 张鹏飞
审判员 纪红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庆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