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华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台河市华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3民终6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七台河市华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大同路。
法定代表人:刘明海,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现羁押于密山市看守所。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密山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鸡西市创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绵乡嘉园**楼3门市。
法定代表人:王玉喜,经理。
上诉人七台河市华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鸡西市创源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2019)黑0382民初5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诉**、七台河市华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鸡西市创源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因***涉嫌虚假诉讼,密山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8日将***涉嫌虚假诉讼线索移交密山市公安局。本案是否构成虚假诉讼,刑事侦查机关是否已立案侦查,是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应予审查。
综上,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2019)黑0382民初57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七台河市华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1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杜 平
审判员 杨桂荣
审判员 徐媛凤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