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311民初5711号
本院于二○二○年六月二日对原告江苏金月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翔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所作的(2019)苏0311民初5711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该判决书正文第七页第二行“案件受理费30160元,”补正为“案件受理费3016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
审 判 长 汤文平
人民陪审员 马步合
人民陪审员 张 锦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丁雅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