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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金月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1901江苏金月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02民初1901号
原告:江苏金月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城南开发区潘塘商城二道街一号。
法定代表人:曹虎,总经理。
被告:***,男,1967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
原告江苏金月建安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后。
原告江苏金月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交付原告保证金、材料款380000元及逾期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7日,原告江苏金月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发包方(甲方)、被告***作为甲方委托代理人与作为承包方(乙方)的徐霞波,就徐州雨润新城项目A3-1地块高层住宅邱楼外墙保温工程发包事宜,签订《外墙保温工程施工承包合同》。2016年1月7日,被告***收取徐霞波徐州雨润新城项目A3-1地块高层住宅9#楼外墙保温工程保证金100000元。2016年2月29日,被告***收取徐霞波材料款280000元。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19)苏0311民初6824号、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3民终3647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代表原告江苏金月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收取上述38万元款项,释明原告江苏金月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可以另案追偿。为维护原告合法的民事权益,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第四百零四条“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被告***认为本案系挂靠经营合同,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本案被告住所地为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姚李镇。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安徽省六安市政叶集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以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本院不是被告***的住所地、亦不是合同履行地,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被告***请求将本案移送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管辖,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支持其申请。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移送至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成林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张沥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