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第4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华润天能徐州煤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淮海西路18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金月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潘塘商城二道街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华润天能徐州煤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金月建安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5年5月14日作出的(2015)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483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江苏金月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义务,华润天能徐州煤电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为方便执行,提高执行效率,本案由云龙区人民法院执行为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483号裁决书由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单鑫
二〇一七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