涿州市兆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涿州市兆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格隆包装装潢印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684民初1918号
原告:涿州市兆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涿州市林家屯乡北三家店村村北路东。
法定代表人:赵云峰,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贾丽娜,河北曾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长城,涿州市清凉寺办事处晨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北格隆包装装潢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高碑店市肖官营镇车屯村村西。
法定代表人:李海军,职务:经理。
原告涿州市兆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格隆包装装潢印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立案。原告涿州市兆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涿州市兆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8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 斌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褚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