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黑0902执471号
申请人:***,男,1949年3月9日生,汉族,新兴区农委退休干部,现住本市桃山区。
被执行人:七台河市安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松宝,总经理。
被执行人:丁国强,男,1982年9月12日生,汉族,新兴区红旗镇红光村主任,现住本市新兴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七台河市安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08月01日立案执行,于2017年08月08日向被执行人七台河市安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丁国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七台河市安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1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一、本案标的1,540,234.39元,被执行人七台河市安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1日给付50,000.00元,余款1,490,234.39元从2017年12月21日开始每月给付250,000.00元,在2018年6月1日前还清全部案件款。二、在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七台河市安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和解协议期间,若发现被执行人丁国强有其他财产,申请人***可以随时向法院提出对被执行人丁国强采取强制措施。三、如七台河市新兴区红旗镇红光社区村委会贷款到位,一次性给付七台河市安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欠款,七台河市安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立即一次性给付申请人***全部案件款。四、执行费17,802.00元由被执行人七台河市安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未按协议履行,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兴才
审判员 甄连君
审判员 王长林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亚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