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黑0523执1091号
申请人七台河市淼源管网工程安装处。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6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宝清县。
被执行人宝清县朝阳乡朝阳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职务:村委会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七台河市淼源管网工程安装处与被执行人宝清县朝阳乡朝阳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宝清县朝阳乡朝阳村村民委员会给付申请人七台河市淼源管网工程安装处执行款50000元,双方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宝清县人民法院(2017)黑0523民初85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