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黑0903执17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59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所地牡丹江市。
被执行人七台河市淼源管网工程安装处,住所地本市桃山区桃东街自来水公司楼内。
本院在执行***与七台河市淼源管网工程安装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黑0903执17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