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702执25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新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永丰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568698894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海峡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16号自建房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2553217357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昭德(武夷山)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武夷山市南源岭村九曲高速路口旁旅游信息咨询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2581134540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关于江西省新兴建设有限公司与****海峡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昭德(武夷山)酒店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闽0702民初26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海峡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昭德(武夷山)酒店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江西省新兴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9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支付票据款580530.73元及利息、执行费8205元。
执行中,本院通过司法专递向被执行人****海峡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昭德(武夷山)酒店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告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材料;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福建省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向银行、房产、土地、工商、车管、互联网金融、证券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海峡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哈弗牌车辆一部(车牌号为:闽H×××**),已依法采取查封措施,未能实际扣押。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海峡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昭德(武夷山)酒店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并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村居社区组织发出调查函,但无被执行人经营、财产情况等信息。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公布债务人不履行义务信息、在征信系统中予以不良记录,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财产调查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
本院认为,执行中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海峡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昭德(武夷山)酒店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
执行员 ***
执行员 叶 超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