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执保1191号之一
申请人:聊城市天庆机械配件厂,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郑家镇后**。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福鼎市海湾新城瑞盛国际广场A2楼309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海峡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原南平市九欣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延平区***16号南庄自建房5层。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聊城市天庆机械配件厂与被申请人***大置业有限公司、****海峡建安工程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聊城市天庆机械配件厂于2022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大置业有限公司、****海峡建安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68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同价值的财产。本院作出(2022)鲁1502民初6756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大置业有限公司、****海峡建安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68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同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860元,由申请人聊城市天庆机械配件厂负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 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