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园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漳浦永华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园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23民初3251号之二
原告:漳浦永华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浦县佛昙镇卢山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3066554188E。
法定代表人:胡联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艺真,福建恒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兆川,福建恒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园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团结路12号滨江一号环球中心写字楼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44258565X。
法定代表人:严威,董事长。
原告漳浦永华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园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原告漳浦永华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漳浦永华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漳浦永华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99.6元,减半收取计1749.8元,由漳浦永华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立毅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郑萃红
书 记 员 朱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