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园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江西省园博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103民初1244号
原告:**,男,199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皖涛,安徽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被告:江西省园博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团结路12号滨江一号环球中心写字楼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44258565X。
法定代表人:严威,职务不详。
被告:南京高兰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永阳镇交通路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302454841T。
法定代表人:丁南君,职务不详。
被告:安徽振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丰乐北路62号天龙小区58-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0803213056。
法定代表人:郭开振,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江西省园博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南京高兰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振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西省园博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安徽振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江西省园博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安徽振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毛 峰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王静静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