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03民初14114号之一
原告:济南康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3553734637U,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党家镇展西工业园39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江西省园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44258565X,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团结路12号滨江一号环球中心写字楼9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70年8月13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
原告济南康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园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济南康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康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康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92元,减半收取计2046元,申请费1468元,均由济南康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迟 忱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