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新锐建筑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新锐建筑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4执保1929号
申请人:广东新锐建筑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140-148号18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3747572189X。
法定代理人:林泽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波,广东国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训培,广东国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海八路南海区邮政局桂城分局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408411825F。
负责人:陈楚权。
被申请人:***,男,1978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原告广东新锐建筑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广东新锐建筑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203500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为上述申请,申请人广东新锐建筑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向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单保函,确认如因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导致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的,担保人保证向被申请人在赔偿限额内进行赔偿,并明确该保函为不可撤销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新锐建筑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2035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林信棋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苏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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