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302民初3722号
原告:湖北华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机场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阮国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胜地,湖北瑞通天元(十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耕悦,湖北瑞通天元(十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
原告湖北华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同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中,***对仲裁裁决不服,已先向本院起诉,本院已于2021年7月7日立案,案号为(2021)鄂0302民初3609号。根据法律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双方当事人均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因此,本案应并入(2021)鄂0302民初3609号案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鄂0302民初3609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杨志勇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李 新